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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市一位就讀國二的少女透過臉書熟悉一位翁姓男大生,因缺錢花用,竟以600元至700元的代價讓翁男摸下體、替他手淫等,不虞翁男事後討價還價,透露表現「200元我要加油」,最後以400元成交。少女的學校先生發現她持有異常數額金錢,一問之下才驚揭「賣春」行為,法官認定翁男以金錢迷惑少女猥褻,判處他8個月有期徒刑,可上訴。

翁男到案時否定「買春」,供稱因少女在外散佈對他的晦氣流言,是以給400元當「封口費」。不外,法官調閱2人臉書對話記載發現,不但屢次呈現「要嗎?我明天給你200」、「200太少我不要」等討價還價的對話,少女某次以600元成交,供他揉胸或撫摸下體,乃至還替他手淫,並傳訊「你來我家吧」、「我爸在家喔要小聲」,但翁男卻以「剩下200元我要加油」,最後付了400元進行猥褻行為,而這同樣成了構成性交易鐵證。

台南地院審理此案,法官認為翁男為了滿足性慾,以金錢勾引少女進行猥褻行為,嚴重影響少女對兩性關係及身心健全成長,依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易判處翁男有期徒刑8個月,全案仍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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