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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姓女子未婚懷孕,憂慮沒能力扶養腹中男嬰,與但願有兒子傳遞香火的七十多歲陳姓男人簽約,和陳假立室,產子後將骨血以廿二萬元賣給陳。台北地院審結,昨天依刑法波折自由「成年人居心對兒童共同犯生意生齒罪」判決三人有罪。

此中,林女判刑二年八月,犯法所得充公;介紹兩人熟悉並收取酬勞的黃女判刑一年八月,緩刑三年;陳姓男子判刑二年,緩刑三年,付出公庫十萬元。可上訴。

林女二○一五年懷孕,透過幼兒園黃姓女同事介紹,熟悉育有二女但苦無兒子的陳男,二○一五年十月,三人在咖啡店謀面,陳提議先與林女假結婚,等男嬰出生並順利登記為婚生子後,就付林女廿二萬元,之後林需無前提離婚。

林女與陳辦假成親後隔年一月產子,第三天,陳把男嬰帶回家、報戶口隨著本身姓陳,隨後付林女廿二萬元,林女拿其中十二萬元答謝黃女,並按計畫在六月簽字與陳離婚,檢警獲報有人販嬰,將林、黃、陳三人起訴。

法院審理,林女否定賣親生骨血,辯稱陳的錢「都是坐月子費用」;林女的辯解人說,林是為讓小孩子過得好,才與陳和談。陳姓男子辯稱,他為傳宗接代,才與林女協商,「絕無生意生齒」。

不外,判決指出,林女與陳簽約時,陳七十多歲,非盛年,林女卻和談由一「年長」的男性獨力承擔男嬰的撫養責任,將男嬰作為解決小我問題的手段,且男嬰的權益及照護體例,都未納入協商局限,兩邊「無疑將男嬰作為交易客體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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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9C%AA%E5%A9%9A%E6%87%B7%E5%AD%95-22%E8%90%AC%E5%85%83%E5%87%BA%E8%B3%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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